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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
2020-12-12 14:34  

              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非货币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管理,确保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基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管理坚持遵守基金会章程,对受赠非货币性资产实行项目管理,建立公开、透明的分配和使用机制,尊重捐赠人意愿,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维护基金会信誉。

第三条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物资、图书、计算机硬件、出版物、房屋建筑物、体育器材、教学及学生用品、著作权、商标权、广告版面、广告时段、股权等。

第四条 非货币性捐赠财产的使用范围:用于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捐赠财产,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捐赠财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自愿进行物资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市场中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市场中无法找到同类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物资的公允价值。

第八条 捐赠人以持有的股权向基金会进行公益性捐赠的,应办理股权变更至基金会的手续,同时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基金会予以经济回报。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严格按照公益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收到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时,捐赠方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证明,基金会据此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非货币性资产及时登记造册。同时,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对捐赠非货币性资产要妥善保管,做到不遗漏,不丢失。

第十一条 如非货币性资产需要入库管理,在安排其入库运输时,要与捐赠者当面清点,确认数量,并在物资运达库房后,与库房人员确认物资,做好交接;捐赠者把物资直接运达库房时,库房接收人要当面清点物资数量,拍摄实物照片,做好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捐赠资产在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资产。

第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非货币性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

为规范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档案管理,增强基金会档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归档范围

基金会的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财务审计、会计档案、经营情况、人事档案、决定、委托书、协议、合同、项目方案、立项建议书、项目活动通知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或文书资料(包括电子文书)及相关影像资料。

二、基金会的档案管理

(一)基金会的文书档案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并指定专人管理。

(二)基金会的财务档案由校方指定学校财务处专人管理。

三、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一)按照档案归档范围,承办人应及时送交档案管理人员集中统一管理。

(二)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将基金会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整理和归档。

(三)按照民政部档案馆的有关要求,设置档案目录及其他检索工具,并保证档案装具统一,符合国家标准。

(四)凡秘密以上的文件必须放置办公室档案专柜。

(五)基金会档案应统一放置学校档案馆管理。

四、档案的借阅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借阅档案可直接到学校档案馆通过档案管理员办理借阅手续。

(二)因工作需要,基金会的其他人员需借阅档案时,需提交档案借阅申请,由理事长审批,办理档案借阅手续。

(三)档案借阅者必须做到:爱护档案,保持整洁,严禁涂改。注意安全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

本制度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公益项目,是指按照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的各项公益捐赠活动。

第三条 公益项目的开展,确保合法、合规,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要实现预期目标,要发挥相关各方的作用,并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益项目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基金会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严禁从公益项目管理运作中获取经济利益。

第五条 公益项目实行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产、项目监督、项目终止等全周期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公益项目发起设立分三种情况:

(一)由基金会发起设立。基金会可依法依规向海内外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等募资,设立多种形式的公益项目。

(二)由捐赠方发起设立。由捐赠方自愿、无偿、依法依规捐赠,针对特定事项、特定地点、特定人员捐赠设立公益项目。

(三)基金会与捐赠方共同发起设立的公益项目。

第七条 公益项目的设立要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基金会章程和宗旨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公益项目分动本和不动本项目。动本项目是指直接使用捐赠资产开展公益活动的项目;不动本项目是指捐赠本金保留不动,使用捐赠资金的增值收益开展公益活动的项目。

第九条 公益项目发起方拟定项目计划书,在确定捐赠方和捐赠金额后,由基金会项目负责人填写《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立项信息单》,并提出意见,交基金会理事会审核。

《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立项信息单》内容包括且不仅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

2、拟捐赠资产金额;

3、是否为留本基金;

4、付款方式;

5、执行日期及期限;

6、捐赠方名称;

7、捐赠用途;

8、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重大项目活动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设立并启动实施。

重大项目指:该项目持续时间在两年以上的,包括两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超过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20%;该项目的支出超过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20%的项目活动,满足其中一项即为重大项目。

第十一条 公益项目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与捐赠方、受益方或执行方协商、确认协议内容,报理事长审核同意后,由教育基金会与捐赠方、受益方或执行方签署协议。协议签署应符合《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协议内容按照双方拟定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资产来源;

(二)资产及用途和支付方式;

(三)各方责任和权力;

(四)解除与违约责任;

(五)履约期限;

(六)争议解决的方式;

(七)各方约定达成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公益项目实施,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项目负责人,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等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产流转按计划执行、项目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由捐赠方、基金会和受益方共同承担或委托第三方承担,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四条 公益项目相关管理人员应严格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坚决杜绝违规操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禁徇私舞弊,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捐赠方、基金会、受益方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 项目结束后,由项目执行方对项目执行工作进行总结。

第十六条 基金会可根据公益项目需要和捐赠方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对公益项目资产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审计和评价。

               第四章  项目资产

第十七条 项目资产实行专项管理。按公益项目明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项目资产。

第十八条 项目资产到账后,基金会向捐赠方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并按捐赠方的要求,向捐赠方颁发捐赠证书。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和物资使用应按照项目协议约定,向项目执行方或受益方拨付项目资金,配送捐赠物资。首次拨付项目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金额的80%。项目款拨付应严格遵照以下流程,不得越权签批或擅自拨款。

(一)申请拨款。项目受益方或实施方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向基金会提交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负责人会同财务部门审查无误后,报基金会理事长审批,审批通过方可拨款。

(二)资金拨付。财务部门在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付款,救灾项目付款应不超过2个工作日。拨付的款项,项目负责人负责督促收款单位在汇款到账后的20个工作日内开具合法票据。

(三)资金结算。项目执行结束后,项目受益方或执行方向基金会报送项目落实情况报告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有资金结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尊重捐赠方的意愿,基金会可用于与本项目宗旨相近的公益事业。

(四)物资结算。物资捐赠完成后,由相关方在《物资捐赠回执》上签字确认,交由基金会作为入账凭据留存。

第二十条 项目结束后,由项目受益方或执行方对该公益项目资金进行决算,必要时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将审计结果提交基金会。

             第五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动态管理,每次拨款后及时核算项目资金结余。定时检查,有力监督,对违规现象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确保项目资产的合法、合规、高效使用。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主要采用内部控制监督、捐赠方监督、社会监督、审计及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督。项目负责人应配合财务部门对项目资产进行规范管理以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如有违反协议事项育基金会有权依照协议有关纠纷解决条款中止或解除协议。

第二十四条 捐赠方监督。捐赠方有权决定捐赠财物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向等,有权查询其捐赠财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有关材料,并向受益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社会监督。公益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依据《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合法有序地公开有关项目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审计及第三方评估。基金会依法接受民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检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项目结项后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整体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六章 项目终止

第二十七条 公益项目的中止分两种情况:

(一)依据捐赠协议,项目到期自然终止;

(二)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终止时,须按照协议相关要求,由基金会与捐赠方、受益方或执行方协商一致后,经基金会秘书长审议通过后终止并签订项目终止协议书。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终止后,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材料及时归档,实行专人管理,妥善保管。并将项目协议原件交办公室归档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为保证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维护慈善组织的公益性和公信力,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方,包括发起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百分之五以上理事来自该单位)、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共同投资方、主要捐赠人,以及实际上与基金会存在重大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条 基金会在确认和处理关联方和基金会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在确定关联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允、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三)发生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切实履行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四)关联理事、监事和其他关联人回避表决;

(五)基金会管理层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六)基金会理事会和管理层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对基金会是否有利,必要时聘请专业审计或评估机构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和论证报告。

第三条  基金会在处理关联交易时,不得违背基金会的公益性宗旨,不得损害基金会、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五条 本办法由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货币资金的管理,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结合基金会实际,自定本办法。

1、基金会会计人员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管理。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及学校财务部门相关规定等进行货币收付业务的管理和核算。

2、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3、货币资金必须集中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所有货币资金收支都必须纳入财务处统一核算。其他任何部门活或个人未经财务处授权或委托,不得擅自办理收付业务和开具各种票据,不得设立“小金库”。

4、学校财务处是货币资金收支信息集中、反馈的职能部门。基金会涉及到的货币资金收支信息,必须及时反馈到学校财务处。对外签署的涉及款项收付的合同或协议,应向学校财务处提交一份原件,以便财务部门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办理相关收支手续。无合同、协议的,学校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5、本制度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实物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实物资产管理,确保实物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实物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经营有关的有形资产。

(二)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但并不限于此区间,可视具体情况处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用具物品。一次性使用的餐巾纸、香皂、回形针等办公用品,不作为低值易耗品建立台账。

第三条 实物资产管理目的:通过建立资产台账,定期清理核实资产等管理手段,掌握资产使用动态,明晰产权关系,落实产权管理责任,保障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确保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基金会办公室是实物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全面统筹基金会实物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按规定权限审核实物资产购置、报废和处置,负责对基金会实物资产登记、统计汇总和核对等工作。

(二)负责建立实物资产台帐管理档案,并定期与财务部门进行账目核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确保财务账、台账、实物三者一致。

(三)负责实物资产的申购、验收入库、日常管理、调拨、报废处理等实物管理工作;负责实物资产的统筹调剂,优化实物资产配置,推动基金会实物资产的共享、共用。

第五条 实物资产使用部门作为管理责任部门,该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实物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部门实物资产管理负全面管理责任,确保本部门实物资产安全使用,妥善保管,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

(二)负责对本部门实物资产使用异常情况查明原因,及时上报。

(三)按规定权限申报实物资产购置、报废和处置等工作。

(四)严格执行基金会有关实物资产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办公室对实物资产的监督、指导并及时向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反馈本部门实物资产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资产档案管理:办公室必须按照学校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对实物资产建立备查账簿进行管理。

第七条 实物资产使用、保管

(一)实物资产使用部门及使用人应爱惜所用实物资产,注意实物资产的日常保养维护,延长实物资产使用寿命,提高利用效率;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会办公室组织维护。因管理不善造成实物资产(如笔记本电脑、投影仪等)丢失、损坏或损毁的,使用人需进行情况说明,由基金会办公室呈报基金会秘书长审议并根据实物残值按规定进行处罚。因下列原因造成实物资产损坏、丢失的,均应予以赔偿:

1.未经实物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拆装或改装实物资产,致使实物资产损坏。未经批准,擅自将基金会实物资产携出造成损坏或丢失。

2.违反规章制度,领、借、调拨等不按规定手续办理,致使实物资产丢失或损坏。

3.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丢失。

因下列原因造成实物资产损坏、丢失,可视具体情况免于赔偿:

1.实物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失。

2.经批准进行检修,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避免的损坏。

3.已按保管规定对实物资产进行妥善保管,但因意外盗窃事故造成实物资产丢失。

(二)赔偿基本原则:

1.责任人应按丢失实物资产入账价值折旧后的残值或变现价值孰高原则进行赔偿;

2.损坏或丢失零配件,若可修复或能重换配件的,按修理费或重换零配件费用进行赔偿;

3.实物资产发生损坏或丢失后,及时报告基金会办公室(被盗、被抢丢失还需报当地公安机关),办公室查明原因后尽快提出赔偿或其他处理意见;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者,除按规定执行赔偿处理外,还应根据具体情节按照基金会相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三)基金会办公室应在入账的实物资产上粘贴实物资产标贴,以便日常管理和盘查,情况变更及时更贴;

(四)实物资产使用人调动需办理所使用实物资产的正常交接,未办理实物资产交接的不予办理调动和离会手续

(五)办公室应对闲置实物资产进行合理调配,防止积压浪费,对长期闲置、多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实物资产,应进行合理调配或处置。

第八条 资产处置管理

(一)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及处置必须根据《基金会章程》相关规定的审批权限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资产调配

1.基金会内部调拨资产,使用部门必须填写《实物资产调拨表》,经基金会审批同意后才能调拨,调拨后实物资产管理员需及时更新台账。

2.未经基金会审批同意,所有人员不得擅自挪用、转移、变更基金会实物资产。

3.实物资产增加、调拨、处理等所填写的申请表必须一式三份:调入、调出部门(单位)各留一份;办公室各留一份。

(三)基金会闲置实物资产对外转让、借用,需填写《实物资产处理申请表》报基金会核准后实施。

(四)资产报废

1. 固定资产报废:

1)先由使用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填写《实物资产处理申请表》,报基金会审批。

2)财务部门收集、完善资料并报基金会获批准后,方可进行资产处置相关后续事宜及账务处理。

2. 低值易耗品等非固定资产报废:非固定资产类实物资产不能使用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实物资产处理申请表》,报基金会审批。

(五)资产处置所有事宜完成后,各部门方可根据相关手续在资产管理台账中登记核销。

第九条 交接管理

(一)实物资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变动,需对所负责管理的实物资产进行交接,完成交接后由移交人、接收人、办公室负责人三方签字确认。

(二)各部门资产使用人发生变动的,必须对实物资产进行移交。

(三)各部门收集的废旧资产上交基金会统一处置的,必须做好废旧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条 资产清查:基金会办公室每年至少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财务部门协助核对,做到账账、账表与账实相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为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保证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类项目顺利进行,加强项目财务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充分发挥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预算管理

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应根据项目总预算和项目执行进度编制年度用款计划,经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会审批。理事会批准及资助协议签署后,无重大原因,不得修改预算。如有特殊原因,在不突破预算总额情况下,调整各项目内的预算,需由项目执行人员提出申请,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会批准,并经捐赠人认可后报财务部门备案。

二、合同签订

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就捐赠资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在实际收到捐赠后开具捐赠票据。基金会使用捐赠资产时,应与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签订资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捐赠资金的拨付

捐赠人按照捐赠合同约定将捐赠资金拨付到基金会账户。基金会将根据与受助单位和各执行单位签订的资助协议将项目资助资金拨付到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

四、专项管理

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要对项目资助资金实施专项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不得开支与项目无关的任何费用。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真实、准确、完整地核算和反映项目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并严格执行预算。按照资助协议约定,定期向基金会提交和该项目有关的资助资金使用说明。

受助单位在项目执行期间,应按照相关要求,对受助项目的会计核算资料及相关财务资料进行整理并妥善保管。项目结束后,应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同意归档。

五、采购与费用支出管理

受助单位应加强项目的招标采购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正、公平,降低采购成本

项目发生的采购费用支出,应严格按照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支出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执行。各项支出必须由经手人签字后,报项目负责人审批,再根据受助单位和项目单位支出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执行。

六、资产管理

受助单位使用项目资金采设备物资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出库手续,登记入账,并妥善保管。项目执行完毕,及时进行资产清查盘点,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七、项目监督检查

基金会负责各项目的监管工作,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根据项目进度随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委托中介机构对资助项目的经费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八、本办法由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九、本制度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项目管理,维护服务对象(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的重要作用,确保基金会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捐赠项目,是指以尊重捐赠方的意愿为前提,以符合《章程》为准则,涵盖纳入基金会的非限定性基金项目(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项目)和限定性基金项目(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项目)。主要包括:

1、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扶持学校学科、专业和实验室建设等项目;

2、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建设、改善,包括建筑、景观、绿化美化等基建项目;资助信息网络、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各类文化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等;

3、支持师资队伍建设,奖励优秀职工,资助优秀教师出国(境)进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讲学等学术交流活动;

4、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以及资助特殊群体(残疾)和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各类奖学、励学和助学项目;支持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项目等;

5、旨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捐赠项目。

                第二章 捐赠协议的签订

第三条 学院(部门)及个人在争取社会捐赠和办理的过程中,应加强与基金会的沟通联系,接受工作指导。与捐赠方签署的协议应提前报基金会审核,按规范格式与捐赠方签署协议,并及时提交基金会存档。

第四条 捐赠资金入帐后,基金会向捐赠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颁发捐赠证书;根据协商一致原则,举行设立基金捐赠仪式,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根据捐赠协议中约定的资金使用方向,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写《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立项表》(见附件1,简称《立项表》),完成立项工作。

第六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由受益方向基金会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写《立项表》,完成立项工作。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捐赠项目立项后,基金会对捐赠项目单独设帐,独立核算,并将项目交由实施单位落实建设与实施,基金会对项目的执行进行管理监督。

第八条 捐赠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立项表》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并及时向基金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关的基金管理办法或成立专门项目组。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实施单位须向基金会提交项目结项报告,并及时向捐赠方进行反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附件

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立项表

财务项目代码


项目类型


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实施期限


申请总经费

(万元)


每年拨付经费

(万元)


项目组

(一般不超过5人)

成员身份

姓名

职务

电话/手机

邮箱

项目负责人





项目成员





项目成员





联系人


职务


电话/手机


联系人


职务


电话/手机


项目执行计划(包含项目简介、时间进度安排、经费预算、预期效果等内容,可另附页)

项目实施单位

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基金会意见





年  月  日

备    注


财务项目代码和项目类型由基金会填写

财务项目代码:由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统一填写。本表格一式两份。项目类型包括:学生培养(奖学金、助学金、海外交流、学生活动、科创就业等)、师资建设(特聘教授、奖教金、教师福利等)、学科建设(教学、科研、设备、中心平台、学术活动/论坛等)、校园建设(基础建设、公共服务、  文化建设等)、社会公益(基础教育、实践支教、其他公益)、其他。

                    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用章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维护基金会的公益形象,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章程》以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统一报批(报备)经批准后刻制。印章刻就后,由牡丹江师范学院办公室发文启用,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基金会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第三条 所有印章由专人妥善保管,实行印章使用登记签批制度。基金会会章由办公室保管及用印;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分别由会计和出纳保管并按规定使用。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条 公文用印,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用印人凭领导签发的用印许可,由印章保管人按规定用印。

  第五条 基金会会章的使用,由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秘书长批签,若理事长和秘书长因公外出时,由指定负责人批签。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用于领导明确批示后的财务活动。

  第六条 凡以基金会名义对上、对外行文、发函,或者签署具有法律责任合同、协议,必须加盖基金会印章。严禁在空白信笺或空白介绍信上用印章。

  第七条 需要制作印模批量用印时,除履行规定的手续外,印章管理人员应负责印模制作监督及用后及时收回、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八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促进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服务工作的发展,规范基金会志愿者的服务工作,加强志愿者管理,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在基金会登记建档,不计报酬,基于爱心、信念和责任,利用自己技能与知识,自愿参加并协助基金会开展公益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校友及在校大学生

第三条 基金会志愿者服务宗旨:以关爱他人、奉献社会、促进和谐、弘扬爱心为准则;坚持无偿性、公益性、自愿性和平等、合法、诚信的服务原则;致力于弘扬以爱为核心的知善,行善,至善的人文精神和志愿者服务精神,大力普及志愿者服务理念,推动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二章 志愿者的加入与退出

第四条 成为基金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并热心参与公益事业;

(三)具有参加志愿者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服从基金会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第五条 加入基金会志愿者队伍,必须实行志愿者注册登记。具体流程为:

(一)个人提出加入申请,填写《基金会志愿者申请表》;

(二)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审核;

(三)审核合格者统一参加基金会志愿者的培训;

(四)建立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档案。

第六条 对于志愿者,基金会采取严格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对其进行劝退: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二)连续半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志愿者活动的;

(三)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者影响服务活动成效,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以志愿者名义从事营利性或者非法活动的;

(五)违反本办法或者《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的。

第七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需中止服务,应向基金会综合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终止履行志愿者服务职责。

             第三章 志愿者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志愿者服务工作,包括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策划服务项目,落实服务内容等。

             第四章 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志愿者活动;

(二)接受与志愿者服务活动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获得所参与的志愿者服务的相关信息;

(四)优先获得基金会提供的志愿服务;

(五)对基金会开展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申请或者取消志愿者身份;

(八)法律、法规以及《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的有关志愿者的规定;

(二)登记建档的志愿者每半年必须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一次(另行规定的除外);

(三)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服从工作安排;

(四)自觉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报酬;

(六)自觉维护志愿者的形象,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营利性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七)进行志愿者服务活动之前必须与基金会签订《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八)法律、法规以及《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志愿者服务

第十一条 志愿者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和特长参与基金会负责的各项志愿活动。

第十二条 本会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须佩戴志愿者统一标识。

第十三条 各志愿者服务队在确定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对象之后,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基金会备案。

第十四条 志愿者在志愿活动中要遵守以下规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自身行动切实实践志愿服务精神和知善,行善,至善的人文精神;

(二)从事志愿活动时,应当服从基金会的工作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和项目,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自身能力;

(三)从事志愿活动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四)维护公益事业,严于律己,团结协作,维护志愿者整体形象。

              第 附则

第十 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 本制度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防范和化解各类资金风险,使资金更好地用于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教育部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尊重投资的市场规律。

第三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遵循安全性原则,在综合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和规避风险。

第四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遵循有效性原则,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金运作收益的最大化。

第五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持资金的流动性,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二章投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理事会 作为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基金会资金运作的最终决策和监管的权力。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每年召开理事会,听取并审议本年度的投资报告,审核并决定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包括投资金额、投资对象和投资结构等;

(二)审核并决定当年投资计划以外的各项投资项目;

(三)审核并决定当年投资计划的调整;

(四)审核批准投资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第七条 为确保基金会投资行为的合法、安全、有效,理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组建投资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由金融、法律等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校友等组成,作为基金会投资行为的智囊团,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从专业化角度对基金会投资行为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

(二)对具体的投资方案进行考察,形成书面的考察报告;

(三)对基金会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行为进行论证,并提供投资方案可行性报告等材料,提交理事会决策;

(四)对基金会的投资行为过程进行跟踪了解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投资行为合法、安全、有效。

第八条 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制定投资计划,执行投资计划。主要职责是:

(一)在进行充分市场调研前提下,编制基金会年度投资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具体负责投资计划的实施;

(三)在委托投资行为中,审核受托人的背景资料,包括其法律地位、产品属性、资金实力、以往业绩等;

(四)审核投资合同、协议;

(五)对投资状况进行监控,包括资金收益和损失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六)定期报告投资计划进展和执行情况;

(七)为投资项目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九条 建立规范的投资决策议事规则,投资计划必须经过理事会决策同意方可执行。

理事会授权投资专家委员会开展投资活动的,投资计划也必须报理事会决策,投资结果必须向理事会汇报,投资责任仍由理事会承担。

每一项投资决策都必须经过表决,决策记录应载明投资事项、提请投资人的意见和签名、参与表决人的意见和签名,表决结果存书面档案。

第十条 监事会负责对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理事会和理事长报告投资情况。

第十一条 基金会投资方案履行理事会决策前需征求学校财务部门、法律顾问意见。

            第三章投资的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投资资产限于基金会留本基金、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十三条 捐赠人对于其捐赠款投资有限制性意见的,基金会不能违背捐赠人意愿开展投资活动。

第十四条 基金会必须持有充足的现金、银行存款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确保待拨付捐赠资金按捐赠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第四章 投资的范围和条件

第十五条 基金会投资范围包括:

(一)银行活期和定期存款;

(二)低风险的货币市场类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国债、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

(三)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权益投资;

(四)投资不动产。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投资禁止以下行为:

(一)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二)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借款;

(三)投资于期货、期权等高风险金融产品;

(四)从事违背基金会宗旨、有损基金会信誉的投资行为;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委托投资,应当委托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或其他投资机构进行: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私募基金等投资机构,其管理的资产总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团队和人员。

(三)受委托的投资机构的投资团队,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必须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基金会应当定期对受托人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第十九条 基金会资产投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留本基金、非限定性资产可用于银行活期、定期存款、低风险的货币市场类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

(二)委托投资应基于捐赠者(投资人)的意愿(协议中明确);

(三)投资项目超过上述范围的,经投资专家委员会审议,报牡丹江师范学院财务处、法律顾问审核后,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投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基金会应当加强资产管理,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对非现金资产应该进行登记和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应按上级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规定予以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严格防范风险,最大限度确保资金安全。具体措施包括:

(一)根据基金会资金的流动性需求,采用分散投资策略。选择多种金融产品,分散系统风险;选择多家公司合作,分散公司的信用风险。

(二)严格监控风险类资产的投资状况,根据基金会风险承受能力设定止损点。损失达到止损点时,及时调整对策,终止该项投资。

(三)在委托投资中,定期对受托人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四条 发生以下行为,基金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根据理事会决议进行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进行投资行为;

(二)在投资行为中,利用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四)在投资行为中泄露秘密;

(五)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或可能造成基金会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因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为增加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工作透明度,促进基金会各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进一步扩大学校教职员工和社会各界的知情权、质询权和监督权,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发言人的设立

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基金会秘书长担任,办公室主任为新闻发言人的联络员。

二、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一)新闻发言人是基金会发布新闻信息的责任人,应根据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系统地做好基金会新闻信息公开发布工作,主动引导好舆论导向。其他人员未经新闻发言人授权,不得擅自发布新闻信息。

(二)及时向上级领导部门通报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举措、重要活动和突发事件,拟定相应的宣传口径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信息,其内容和口径须经基金会理事会集体研究确定,必要时应请示上级部门。

(四)建立基金会新闻预警和舆情监控机制,研究、掌握舆论导向及境内外媒体有关报道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通报并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

(五)在上级部门统一指导下,做好记者到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采访的接待工作。

三、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信息的主要形式

(一)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气会发布新闻信息。

(二)通过互联网(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网站)发布新闻信息。

(三)通过书面形式发布新闻通稿。

(四)通过接受记者采访、向新闻界发表谈话发布新闻信息。

四、新闻发布会的时间。基金会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遇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可随时举行。

五、新闻发布会的内容

(一)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部署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

(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工作目标进展情况。

   (三)涉及基金会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

(四)工作中涉及全校性的重要事项。

(五)需要发布的其他事项。

六、新闻发布会的审批与管理

(一)新闻发布会由基金会理事长或主管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校领导统一审批。

(二)新闻发布会内容和主题的确定,可由基金会办公室根据基金会阶段性工作特点和需要直接提出。

(三)例行的基金会新闻发布会,由基金会分管校领导审批;涉及全校性工作的新闻发布会,根据学校有关会议决议或理事长批示进行;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上级部门和牡丹江师范学院的有关规定进行。

七、新闻发布会的组织

(一)基金会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新闻发布会工作,包括确定到会新闻单位、协调安排记者现场或会后采访和社会舆论的反应以及会务工作等。新闻发布内容涉及到的有关业务处室协助负责新闻发布会组织召开。

(二)协助负责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的业务处室,应当提前准备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新闻发布稿,一般不超过五百字,时间不超过八分钟; 2、背景材料,介绍与发布会内容有关的情况,为新闻发布稿的补充材料; 3、主持词,介绍发布会主题、简要背景、发布人、议程等内容; 4、其他宣传材料或光盘等电子产品。

(三)一般情况下,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必要时也可邀请上级部门领导、校领导或有关方面负责人发布新闻。

八、新闻发布会纪律

(一)新闻发布会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举办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所发布的内容要按照确定的口径统一对外发布。如需变动,要重新审批。

九、其他

本制度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认真执行基金会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基金会信息。基金会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基金会稳定、扰乱基金会正常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条 基金会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第五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2.反映本基金会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4.财务及财务审计报告;

5.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6.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将主动公开的基金会信息,通过政府规定的网站、学校官网、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信息公开应及时更新。基金会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基金会的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第四章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

第七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基金会信息公开责任的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第八条 本制度由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工作职权和工作程序,加强对基金会活动情况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重大工作失误,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

1、组织机构变更登记;

2、基金会理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

3、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调整变动;

4、基金会章程的修订;

5、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创办实体;

6、组织举办大型公益活动;

7、参与重大涉外活动;

8、所属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9、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10、其他按规定格式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的程序

发生重大事项,按照管辖范围和权限,其报告程序是:由基金会各部门直接向秘书长报告-→秘书长审批后向理事长报告-→理事长批准后向理事会报告-→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按有关规定分别向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报告。

三、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

1、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基金会职权范围的工作,要认真负责,认真落实。重大问题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

2、重大事项报告可采用书面或其它形式。原则上要求事前报告,发生紧急重大事件或事前无法报告的事项,事后应及时补报。

3、对有关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重大事项的报告,要按规定格式、内容和时间及时上报。

4、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处理、答复或上报。对上报事项要及时取得有关部门的答复或者处理意见,并按答复和意见及时做好后续工作。

5、发生重大事项因自身责任未及时报告,或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6、本制度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风险防控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为基金会)相关管理制度,为加强基金会风险防控能力,保护基金会及捐赠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基金会规范运行、稳健发展,有效防范和减少公司风险和基金资产运作风险的发生,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第二条 基金会风险防控目标:

(一)不断提高全体员工风险防控的意识,促进基金会防控文化的形成;

(二)不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资金利益的最大化;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保障基金会发展战略和运行目标得以实现;
    (四)维护捐赠人、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保证基金会资金及财产的安全完整;
    (五)维护基金会信誉,保持基金会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基金会的风险防控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防控必须覆盖到基金会的各项业务和各个岗位,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二) 持续性原则:各项业务应对风险实施持续控制,对业务中的风险进行持续的识别、评估,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三)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基金会各项决策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运行为出发点;
    (四) 独立性原则:基金会设风险管理员和督察员,各风险防控人员具有并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负责对基金会各项风险防控工作进行评价、监督、检查;

(五) 相互制约原则:基金会在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上应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通过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减少风险的发生;

(六) 适时性原则: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基金会运行战略、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改变,以及基金会业务的发展,及时对风险防控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七) 防火墙原则:基金会投资业务和自有资金投资业务应进行隔离,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和清算交割、基金投资和专户理财等重要业务岗位应严格分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执行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八)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会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风险防控效果。
第三章 风险控制体系
第四条 风险防控组织体系

基金会应根据业务流程和风险特征,将风险控制工作纳入基金会的风险控制体系之中。基金会的风险控制体系共分为四个层次:理事长、理事会、理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员、业务部门。
第五条 各层级的风险防控职责:

理事长、理事会职责:

(一)审议批准风险防控的基本制度,决定风险防控员的人选,听取风险防控员的报告;
    (二)审议单笔投资额超过基金会资产总额 30%,或者单一投资超过被投资方总资本40%的投资项目;
    (三)决定基金会内部风险管理机构的设置;
    (四)法律法规或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理事会下设风险防控员,其职责包括:
    (一)组织拟订基金会的风险管理基本制度;

(二)对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单一投资超过被投资方资本40%的,应当提交理事会审批的投资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监督和评估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

业务部门风险防控职责包括:

(一)独立开展风险控制、合规检查、监督评价等工作;
    (二)在项目决策过程中出具合规意见;
    (三)对投资协议进行审核;
    (四)在出现重大问题时及时向风险防控员报送相关专项报告。
    (五)负责项目开发、执行、退出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第四章 风险防控程序

风险防控程序由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防控措施的实施、风险防控监控、风险防控完善和风险报告六个环节组成。
    第 风险识别指对项目运行中存在的内部及外部风险的来源进行辨别。
    第 风险评估是制订风险管理战略及防范措施的重要基础,主要包括风险识别, 基金会管理层对项目运行中存在的内部及外部风险进行辨别;风险分析,即分析风险来源及其表现形式;风险测定,即对风险的严重性和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其影响进行测定。
    第 风险防控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条 风险防控监控是指对风险防控各环节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 基金会应定期对风险、风险防控措施及执行情况进行总结,不断提高防范和化解各项风险的能力,不断完善各项内部控制措施,提高风险控制水平。
    第十 风险报告是指业务部根据职责范围定期或不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的与风险评估分析相关的报告。
                                  第五章 风险的类型
    第十 基金会运行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根据风险性质可以划分为战略风险、投资管理风险、运营风险、合规风险等。
    第十 战略风险是指由于基金会战略失误、战略决策不恰当、非预期的外部事务伤害、基金会声誉受到负面影响、不可抗力等导致基金会失去竞争力并遭受损失的风险,是影响整个基金会的发展战略、核心竞争力和经营效益的重要因素。

第十 投资管理风险是指在投资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利率变化、汇率变化、价格变化以及其市场因素变化所引起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未能获得有效管理,致使投资策略失误或决策不当,导致投资受到重大损失的风险。
    第十 运营风险是指基金会在运营过程中,由于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变动性以及相关主体对环境的认知能力和适应能力的有限性,而导致的运营失败或使运营活动达不到预期目标的可能性及其损失。包括 IT系统风险、操作风险、产品设计不当风险、市场营销风险、员工道德风险、合同违约风险、基金会财务风险、人力资源风险等。
    第十 合规风险是指基金会经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第六章 风险防控的措施
    第十 战略风险防控措施主要包括:
    (一)基金会应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工作计划及发展规划

(二)基金会的重大投资计划、预决算等应经事会批准,基金会日常运行中的重大决策应有明确的决策和授权程序,应保留讨论、决策过程的记录。

(三)业务部门、防控员应定期向报告影响基金会发展的内外部重大事项及应对措施。
   第十 投资管理风险的控制措施贯穿投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整个过程,具体包括:
    (一) 投资决策、投资监资金运作负责人必须依据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在相应的授权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投资审查、决策,严禁个人决策、随意决策或越权决策,最大限度地避免投资决策风险;

(二) 基金会理事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状况,确定下一阶段投资策略,制订资产分配比例,控制金市场风险;
    ( 所有投资行为必须通过专门的交易系统实施,系统中应设置法规和金合同规定的各项风控参数,参数调整和变更应由政府指定的部门实施;
    ( 定期对基金会项资金的投资风格、投资绩效和风险水平进行分析和评估;
   第二十条 运营风险的控制:
    (一) 建立有效的内部人才培养机制,通过良好的运营文化激励机制以及员工职业规划,留住和吸引优秀人才;
    (二) 重要合同在签署前应对对方的背景、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作出全面评估;

(三) 针对各类业务制订标准化的操作流程,并据此进行日常业务的处理、监督和防控
    (四) 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五) 对各操作员的权限按岗位分工进行设置,严禁跨权限操作,并对重要业务环节设定双人复核制度;
    (六) 重要岗位和数据建立备份制度,并定期核查;
    ( 加强对员工的守法意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加强员工行为监控;

                第 附则

第二十 基金会可在遵守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制定风险防控具体的管理办法

本制度及其修订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相抵触时,从其规定,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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